第一,认定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以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为前提,即只能在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相关联的意义上理解金融机构的损失。

第二,金融机构的重大损失,一定是指具有终局性的、现实的损失。本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而不是贷款发放秩序。

第三,金融机构是否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司法上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判断,不能仅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出具的“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结论,作为认定其损失的根据。

第四,金融机构是否有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关于“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的规定,只顾及了骗取贷款金额,没有考虑被害人是否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后果,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条对本罪的修改相抵触,在实务上已不能再适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废止该规定。

银行损失的认定标准

要看具体的罪名,才能知道重大财产损失标准。不同的罪名涉及到的重大财产损失认定标准不一样。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其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中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第7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银行损失的认定标准

银行贷款损失该认定

贷款风险的过程,实质上是银行对外贷款预期损失的认定过程,也是对贷款实际价值的评估过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对贷款逾期损失的抵补贷款损失准备金又分为以下三种:

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有商业银行按照各类贷款的历史损失概率确定,对于没有内部风险计算体系的银行监管,当局往往规定一个参考比例

特别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或监管当局按照国别或行业等风险的严重程度确定

普通准备金的具体比例一般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或者确定具体比例的上限或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