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进度问题、质量问题、上级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信访问题时,都可以下发督办函。

    督办函是上级或政府部门为了督促工作加快进度或提高工作质量而发的函。所以,在某项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度不理想的情况下,会发出一种带有批评意义的信函,是针对某一个单位或者部门的,所以直接责任人一般都是单位的一把手。

   督办函不仅要指出下级单位的问题所在,也还要指出下步工作的努力方向、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

    上级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信访问题时,对下级相关部门发出督办函,其主要内容涵盖督促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并会规定办结时限完成等方面。

什么情况下发督办函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