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时效不属于除斥期间,持票人被拒付之后,在6个月内的追索权时效期内向票据前手主张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时效中断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