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执行复议裁定发回重审期限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重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