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正常时期有权力执行死刑的机构应该是刑部,其主管全国范围内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及一些政治案件的审理、案件定性及死刑的判决和执行。

刑部设一主官和两个副职,主官职位是刑部尚书,品级一般是二品,副职是左右侍郎,品级是三品。大理寺主要负责监狱罪犯的管理,其是刑部下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