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
刑法中的“凶器”
刑法意义中的“凶器”分两种,一种是杀伤力很大而需要管控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如军刀、弹簧刀)之类。
另外一种是有一定杀伤力但生活中必需的器械,如铁锤、水果刀等。
对于前者,由于法律直接禁止个人携带,直接就认定为凶器
对于后者,要求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才认定为凶器。
同时,在刑法中还有个概念与“凶器”比较接近的,叫“械”。
“械”的定义比较模糊,但一般来说,它的范围会比凶器更广,即“械”允许的杀伤力下限会比“凶器”更低,如森棍之类未必可以认定为“凶器”的,却可以认定为“械”。
从杀伤力和限制程度上说,自行车链条属于第二种,即“为实施犯罪而准备”才叫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