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铅蓄电池的管理制度:
一、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二、废铅酸蓄电池的产生单位(个人),应将废铅酸蓄电池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利用、处置,须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经环保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三、转移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运输废铅酸蓄电池的,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的,应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的,或将废铅酸蓄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