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责任: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审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处罚和处罚种类、幅度的决定。
4、告知责任:安全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印章,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重案行政处罚备案的规定进行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矿山超能力生产处罚依据
首先看年初定的开采计划是多,如果超出计划很多就应该处罚,还有看他们掘进的尺度计算产量,超出计划很多就应该处罚,因为盲目开采赶进度,会影响安全管理工作,容易造成安全事故,所以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