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被关闭,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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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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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