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点
(1)由于这种模式长期、广泛地在世界各地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成熟,各方对有关程序熟悉
(2)业主可自由选择设计人员,可控制设计要求,施工阶段也比较容易提出设计变更
(3)可自由选择监理人员监理工程
(4)可采用各方均熟悉的标准合同文本(如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有利于合同管理和风险管理。
  
2、缺点
(1)项目设计—招投标—建造的周期较长,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的工期不易控制
(2)管理和协调工作较复杂,业主管理费较高,前期投入较高
(3)对工程总投资不易控制,特别在设计过程中对“可施工性”(Constructability)考虑不够时,容易产生变更,从而引起较多的索赔
(4)出现质量事故时,设计和施工双方容易互相推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