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无效的情形

一、抵押权无效的情形

(一)"无权擅抵"行为。

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自己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就采取欺瞒手段向他人借产权证书或价值高的物品设定抵押。这种"无权擅抵"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地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二)"共产私抵"行为。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

(三)"一物多抵"行为。

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是无效的。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效,清偿时按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多债一抵"行为。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

二、无效抵押的特殊情形

(一)以他人之物抵押及恶意抵押

1.以他人之物抵押

以他人之物设定的抵押权,可能发生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2.恶意抵押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清偿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强调其中的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债权人知悉债务人有其他债权人并且知悉该债务人已陷于支付危机,却仍然与债务人订立抵押协议。但下列情形通常不属于恶意串通:债务人在被担保债权发生之初即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债务人将部分财产在事后为债权人设定抵押,但仍有能力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为债权人之一设定抵押时,其他债务未到期,债务人尚不对其他债务负清偿义务在部分财产上设定抵押不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

(二)流质抵押无效

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在民法中被称为"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或"抵押物代偿条款",但流质抵押条款无效仅指该条款无效,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当事人不仅不得约定该条的内容,而且在下列情形下,也会被认为属于流质抵押条款而被认为无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时,由贷款人自行处置抵押物或者当事人虽然未在抵押合同中签订流质抵押条款,但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延期清偿合同,在延期合同中约定如抵押人在延期内仍未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或交由抵押权人经营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不动产出售合同,但并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不动产,而由债权人将不动产的价款支付给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以赎回该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