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00元/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4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200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69.5㎡、城镇41.2㎡)。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