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5日。
温馨提醒>>>
办理停热、恢复用热
1、办理时间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如您需申请办理停热/恢复用热业务,请于2022年10月16日前通过“青岛能源集团”微信公众号指尖业务或到能源集团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原创 | 2022-11-25 23:44:21 |浏览:1.6万
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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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时间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申请停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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