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开采的含义不明。可以理解为两种可能性。一是国有矿山的开采工程通过合法程序承包给具有井巷作业资质的民营企业。从国有企业压缩成本的角度考虑,并无不妥。

二是将国有矿山的一些井巷直接承包给民营企业。由民营企业负责开采,加工及销售。民营企业向国有矿山交纳一部分营业收益。

第二种情况是禁止行为。是明显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相当条款的违法行为。至于原因,有可能是资源接近枯竭,国企干不划算。也有可能是涉嫌违法违纪,甚至是权利寻租,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不论原因是否正当,都是违反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