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干部生活补贴领取条件: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

领取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中央对离休干部工资补贴新规定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

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