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铁路设施和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