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拟性。数字经济中的电子商务、数字交付服务等提供的服务产品均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并不像工业产品一样必定会有实物产品相对应。

二、高附加性。从传统经济学的视角来考查,数字经济具有很高的价值附加性,并且数字经济这一附加价值量与其投入技术的尖端程度成正比,即越是高科技产品,其附加价值越高。

三、高渗透性。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信息与通信技术迅速向三次产业渗透,特别是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数字经济已经深刻地影响到这些产业的经营与发展模式。

四、价值增值性。数字经济中的互联网领域一直被梅特卡夫法则所支配——网络的价值等于其节点数的平方。

五、边际成本递减。每生产一单位的产品,其生产所费成本逐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