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孙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向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7年6月9日止)。
三、被告人张恩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10日起至2008年6月9日止)。
罚金均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