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第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原创 | 2022-11-25 10:08:59 |浏览:1.6万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第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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