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第三者在谈判中作用的理论。

17世纪英国哲学家雷布斯(Thomas Hobbes,1588-l679)提出,故称。认为,即使在谈判没有严重障碍的条件下,要想在合作剩余的分享上达成一致,人们还是缺乏足够的理性。必须借助强有力的第三者迫使他们达成协议,以减少由于分歧所带来的损失。应通过构建法律,使私人之间由于协调失败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