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惠民消费券按照1﹕4的比例配套使用,实际消费金额必须满足消费券面值4倍及以上才能核销(如50元消费券,必须在参与活动商户实际消费200元及以上才能核销),每笔消费只能核销一张消费券,可在商户自行优惠的基础上叠加使用,不能与县(市、区)消费券或体育类消费券、文旅类消费券叠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