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保函必须具备下述四项:(1)以书面为主(2)规定为给付货币者(3)应为跟单性质,即以提示书面请求和符合保函中所规定的单据者,为付款的惟一条件(4)应受另一人的要求而开立。

凡具备上述四项条件,不管其名称如何,也不论其由何人开立,均可作为受本规则制约的保函。

备用信用证在技术上也可属本规则范围之内,开立者如为方便起见,也可规定为适用《统一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