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升级为镇需要一以下条件: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乡升格为镇的条件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四、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