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改革精神,法院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采取员额法官制单独序列管理,在法院内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将人员分为员额制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法官和法官助理均采用等级制管理,两者之间的等级原则上相对应。如一级法官和一级法官助理的级别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