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编教师个人提出辞职的,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学校负责人(一般是校长)签署意见后送交区教育局人事科待批。
(二)教育局人事科将提出辞职的人员名单提交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辞职的,到所在学校办理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并由所在学校负责人开具办理完辞职、工作移交等手续的《证明》。
(四)辞职教师持所在学校的《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处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回学校找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五)辞职教师的个人档案、人事工资关系转移至区人才交流中心。
(六)辞职教师持《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30日内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