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来是本村村民,因为各种原因迁到其他村没有新安排宅基地或转为了城镇户口,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经村委会出具证明且公告无异议的,可以确权。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 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现在已经是城镇户口的,原本拥有或继承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且能提供相关手续,包括该户遗嘱或分家协议,经宅基地所在村出具证明盖章确认后,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房屋灭失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3、经批准回乡落户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等安排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批准文件予以确权登记。

4、因为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扶贫工程等经依法批准在其他村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确权,在“不动产权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