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1000元,退休人员8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参保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以便统一结算。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4000元以下部分,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同比例。具体标准为: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3)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超过年度内最高限额4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外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3)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