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不溯及既往是行政行为不能适用于作出处理以前的事实,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属于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存在的理由:(1)保障公民权益。溯及既往就会影响到公民已经获得的合法权益。

(2)公共秩序稳定。溯及既往会造成公共生活的反复无常,不利于公共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