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商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住所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扩展资料:

商会是中国近代最早建立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社团之一。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中国商会制度建立的过程,也是近代意义上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

与当时西方的民间商会相比较,它更具官方色彩,更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制度催化。这种制度的催化作用的成效十分显著,它相当迅速地改造 、吸纳了各种形式的传统商人组织,成为具有主体性的利益集团。中国 早期的商人组织的结构 、形式与功能都比较单一,几为纯商人间的封闭型组织。

农村商会建立的条件

商会组建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2、有三家以上一定规模(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的发起单位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登记管理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 组建商会的大致流程如下:商会发起单位首先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并听取发起单位筹备工作报告后,下达同意筹备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