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创 | 2022-11-19 04:40:00 |浏览:1.6万
1、无限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2、《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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