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

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

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