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已用于借新还旧的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人不得再以借新还旧主张免责

裁判要旨

虽然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不知晓借新还旧,但根据其明知借款的不断延期及逾期情况,无论其所担保的贷款是否已用于偿还旧贷款,均与其提供担保的真实意思无关且并未在其真实意思之外加重其担保的风险与责任负担。此时,保证人不得以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款为由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