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1、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②男方年龄未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未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③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2、子女投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①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②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③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