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一是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范围下设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
二是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将省内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省银监局。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定机构发展规划,规划先行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控全局,促进整个银行业及各类银行业机构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有序竞争,防止盲目无序扩张。
四是鼓励商业银行优先到西部、东北等银行机构较少地区、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对符合监管导向的相关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体现监管部门统筹区域发展的监管导向及相关支持措施。
五是体现了银监会“管法人”的监管理念,即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与银行法人机构的总体情况相结合。
六是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调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