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2、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3、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4、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货车栏板高度规定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

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

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

以上数据为GB1589-2016《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 轴荷及质量限值》中4.6.3所规定。

此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所有新生产车辆须符合本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