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政策
1、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
2)偿还房贷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离、退休(退职)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8)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的
9)职工辞职、下岗或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的
10)非本市(县)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国(出境)定居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提取材料
2105年8月17日,浙江省公积金中心贯彻(浙政发〔2015〕18号)精神,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现办理公积金提取除需填写并提交《浙江省省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一式三联(加盖单位公章)、
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外。按不同提取条件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鉴定报告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2)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3)租赁自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原件(地税部门开具)、出租房屋的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买房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购房合同等支取材料。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1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
11)职工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与死亡人关系证明及公证书等司法证明材料。
注:委托他人提取的,还需提供代理人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关系证明如委托亲属外的其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提取公证书原、复印件。
3、提取流程
1)申请人前往省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2)向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印鉴
注:新政策下,除住房补贴提取外,个人申请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需要单位盖章。
3)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下设分中心申请提供公积金。
4)经审核后,条件符合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前往委托银行办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