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是指两种类型的人,一种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另一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困惑的问题。尤其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定位方面。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包含着两种类型,如果不分清这两种类型,并从不同类型出发,则很难厘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问题。
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哪些?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三、行使独立请求权的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因此,当我们的权益在他人的情况下受到影响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恢复我们的相关权益。 不要害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影响。 同时,应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的相关信息,才能更好的参与诉讼。
什么叫无独立请求权
对争议中的诉讼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他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总是协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因为只要他协助的一方当事人胜诉,他自己的利益通常也就得到维护。一般来说,他总是协助被告进行诉讼,但有时也存在协助原告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了解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并向人民法院递交陈述意见书,陈述自己对该争议的意见。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用传票传唤其出庭。在庭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确定无独立请求权应当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