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且在本市工作并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女满13周岁、男满15周岁以上的异性(指父女、母子、姐弟、兄妹)同住一个房间的,其人均住房面积可放宽至12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已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发生任何房地产买卖或其他产权转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