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所立的一套 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开国后,推行刚猛 强断、严刑峻法的治国策略,自己在明朝政 府法《大明律》之外另立了一套更为严峻的 法规《明大诰》。
在罪行上,其中设有“游 食”、“官吏下乡”、“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即有才能者不肯出来做官)”等明律中没 有的罪名在处罚上,对于同一罪名,《明 大浩》比《大明律》要重得多,并且还设有 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大明律》中不存 在的残忍刑法从着重点来说,《明大诰》 的大部分内容主要针对的是贪官污吏在格 式上,《明大诰》是由案例、峻令、朱元璋 就案例所发的训导3部分组成,有些不伦不 类,完全不是法律文本的样子。
总体而言, 《明大诘》提倡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 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严重违背了 “罚罪相当”的法律精神,是朱元璋根据自 己的好恶搞出来的一套恶法,可以说是中国 法制的倒退。
《明大诰》在明初一度是家家 收藏、人人诵读的御制圣书,朱元璋死后, 比较仁慈的建文帝即位,《明大诰》便失去 了法律效力。
明大诰全文
大诰简介
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包括《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分,统称《御制大诰》。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脱避粮差日趋严重。朱元璋为维护封建统治,遂将“官民过犯”典型案例辑录成帙,仿周公《大诰》之制,于洪武十八年(1385)冬刊布《大诰》七十四条,十九年春刊布《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十九年冬刊布《大诰三编》四十三条,颁行天下,诰戒臣民。反映了明太祖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因为过于严酷和过多体现明太祖个人特征,故《大诰》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
大诰内分十种项目,颁之学宫以课士,令人人习之。不久又颁布续编﹑三编。参阅《明史·太祖纪三》﹑《明通鉴·太祖洪武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