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受约股东准备承诺的意思,它可以在要约收购结束日之前随时被受约股东所撤回,只有当其未被撤回时才最终构成有效的承诺。

故预受对于受约股东而言,并非直接地发生法律效力,此为法律对受约股东加以保护的制度之一。

但对收购要约人而言,预受却构成有效的接受,收购要约人不得以其要约未经最终有效承诺因而未被接受为由主张要约的变更或撤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