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及以上变电站的直流电源系统直流断路器及熔断器的级差配合应合适以下要求:

(1)直流电源系统从蓄电池出口到各极断路器设置装备摆设,要使用直流断路器应全数使用断路器,要使用熔断器则全使用熔断器,不应将直流断路器和熔断器夹杂使用。以避免因直流断路器和熔断器动作特征分歧造成越级动作。

(2)直流系统使用的断路器应使用具有脱扣功能的直流断路器,不得将普通交流断路器用于直流系统,已使用的必需限日进行整改。使用进口的交直两用断路器时,要注重直流开断能力的校核新投变电站的定货及交接验收要严酷依照此划定进行。

(3)为确保直流系统各极断路器及熔断器在直流系统短路事故时的选择性,直流断路器或熔断器的上下级级差配合应不小于2级,应保证在2-4级的级差配合蓄电池出口总断路器或熔断器与次极配合应保证3-4级的级差配合。

(4)高频开关电源充电装配输出回路装设直流断路器的,级差配合应和蓄电池出口相一致,以免泛起级差配合失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