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公积金使用条件和标准

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将实行缴存时间和贷款额度挂钩。根据公告规定,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正常贷款额度×缴存时间系数。

2、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对于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均缴存的,可按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时间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