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通缉

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在三日内上网通缉

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通缉,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