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五星”牌三轮汽车从家中出发,沿景芦公路行驶至景泰县一条山镇后,由南向北沿昌林路行驶至景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甘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创 | 2022-11-13 17:27:12 |浏览:1.6万
2021年2月14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五星”牌三轮汽车从家中出发,沿景芦公路行驶至景泰县一条山镇后,由南向北沿昌林路行驶至景泰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毛某某驾驶的甘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景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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