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
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使用年限分为四级:一级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使用年限为50到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使用年限为25到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若对于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
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三类建筑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年限可分为四类,分别为:
1类为临时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类为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3类为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4类为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三类建筑使用年限
1、三类普通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2、现代建筑的标准使用年限的要求一般是:1)、一类建筑使用年限为100年以上2)、二类建筑使用年限为50-100年3)、三类建筑使用年限为25-50年4)、四类建筑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下。3、除了大型公建、军用建筑物、重要建筑物,一般住房都是五十年的设计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