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