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

-备案编号:(太保财险)(备-意外)[2013](附)482号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险合同所列的残疾之一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以及主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三部分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