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