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原创 | 2022-10-29 11:14:31 |浏览:1.6万
可以
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5.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2006年10月1日前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
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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