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有: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有: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有: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有: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